首年缴费
¥11,893.13元
2017-05-22
被保人 : 0岁 女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少儿险,重疾险,医疗险,理财险
推荐理由:这是一款教育医疗意外全覆盖的产品,保障全面,教育金、婚嫁金、创业金一步到位。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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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11730 | 若主合同投保人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保险单上所载明有相对应约定责任的合同的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且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两项 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1)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且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费*160%。 (3)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20000 | 若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获得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的: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补偿金 = 已发生的实际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 - 任何获得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金 若未从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获得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的: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补偿金 =(已发生的实际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 - 任何获得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金)× 80%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自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 90 日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人自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 90 日后首 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合同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保险金 | 2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自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 90 日后首 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合同定义的轻症,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轻症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
全残保险金 | 1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我们将依“身故保险金”的计 算方法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1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伤残,则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 残项目及评定原则,确认其伤残等级,并按该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校园意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校园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3 日后仍 然生存,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则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 金额的 10 倍给付校园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100000 | 若于合同的满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合同仍有效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 者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 2、合同满期时的现金价值。 |
豁免保险费 | 11730 | 投保人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于年满65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则我们将自投保人身故后的下一期保险费交付日起开始,豁免主合同及所附的《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鑫宝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和《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鑫宝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主合同继续有效。 |
包含产品: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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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 鑫宝贝保障计划 | 至35周岁 | 10年 | 11730 |
附加险 |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B 款) | 10年 | 9年 | 93.13 |
附加险 |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 1年 | 1年 | 70 |
在生活的道路上,我们无法预知未来的每一个转角,但我们可以为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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