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年缴费
¥4,050.00元
2017-05-22
被保人 : 0岁 男
侧重险种 : 少儿险,养老险,重疾险
推荐理由:1.保障种类多:25种轻症+60种重症 2.保障次数多:无论重症还是轻症,都有三次赔付的机会,避免了发生重症后无法再购买重疾险的困境。 3.高额满期金:满期返还保额,远高于所交保费。 4.双重豁免功能:被保人发生重症,投保人无需再交保费;投保人发生重症或者重大疾病,也无需再交保费。非常人性化。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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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人,合 同效力终止: 1、若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身故时合同保险金额所 对应的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 险金。 2、若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后(含 24 时)身故,则我们按身故时合同 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 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六十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 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同时,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您不需再支付剩余缴费期主合同及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 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生存 28 天以上的(含 28 天), 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 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 起生存 28 天以上的(含 28 天),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三次 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保险金 | 60000 | 1、首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 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二十五种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合同约定 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首次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第二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轻 症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认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 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 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第二次轻 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 轻症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认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所属 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额的 20%给付“第三次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300000 | 合同的满期日包括年满 66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年满 77 周岁后的首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及被保险人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三种,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于合同的满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合同仍有效者,我们将按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 额给付满期金予,合同效力终止。 |
保费豁免功能 | 4050 |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投保人不需再支付剩余缴费期主合同及《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三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
包含产品: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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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 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三号保障计划 | 至88周岁 | 20年 | 4050 |
在生活的道路上,我们无法预知未来的每一个转角,但我们可以为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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